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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留学人员联谊会章程
2013-04-10 党委统战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东北师大留学人员联谊会”,简称东师留联会。英文译名: THE OVERSEAS SCHOLARS UNION OF NOTHEASTER NORMAL UNIVERSITY,缩写:OSUNENU。

第二条 东师留联会是由在(来)东师工作的留学归国人员、在国(境)外学习、工作并关心母校发展的留学人员和热心留学事业的东师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东师留联会是联系东师留学人员的桥梁和纽带,是吉林省和长春市留学人员联谊会在东北师范大学的分枝机构。

第三条 东师留联会将保证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积极协助东北师大人事部门和党委统战部门落实党的人才政策,有效地调动各院系留学人员的创新创业精神,努力实践“尊重的教育”理念,为实现我校“建立国内一流国际上知名的综合性、研究型师范大学”目标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东师留联会在省内接受吉林省和长春市留学人员联谊会的指导,在校内与其他社会团体一样在党委统战部指导下协调工作。

第五条 东师留联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留联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校党政领导班子反映留学人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协助东北师大党政机关特别是党委统战部做好留学人员服务工作,努力改善留学人员的工作、生活环境,维护留学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开展留学人员业绩和成果的宣传工作,组织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加强东师留学人员和吉林省、长春市留学人员乃至全国社会团体之间的信息交流、学术技术交流,促进不同领域留学人员之间的了解与沟通。

(三)发挥留学人员的智囊作用,鼓励留学人员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东师留联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分普通会员、名誉会员和荣誉会员三类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

凡承认、遵守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加入留联会:

(一)普通会员

1.来(在)东北师大工作、服务、创业的在国(境)外正规高校取得硕士及其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和在国内已取得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并以高级访问学者身份赴海外研修、培训、讲学等一次或多次,时间累计达1年以上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2、在国外政府机构、政府间国际组织、著名非政府机构、著名跨国公司、金融机构、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中担任高层管理职务的有东师背景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或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二)名誉会员

1.从事留学人员管理和服务的领导、相关工作人员;

2.热心留学事业的各级行政管理人员。

(三)荣誉会员

在学术上有突出成就,或对社会和留学事业有突出贡献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本人申请;

(二)秘书处按照会员条件审查并报理事会备案。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东师留联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东师留联会的活动;获得东师留联会服务;

(三)对东师留联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东师留联会章程;

(二)执行东师留联会决议;

(三)完成东师留联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向东师留联会提出合理化建议,参加东师留联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东师留联会的组织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在统战部协调下召开,一般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东师留联会设理事会。由会长、名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副会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及增补、变更;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东师留联会的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其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秘书长为东师留联会法定代表人,必须是留联会常务理事。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东师留联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东北师大党委统战部批准,并在长春市和吉林省的留学人员联谊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东师留联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东师留联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留联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六条 东师留联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留联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八条 东师留联会本身是非营利性群众团体,其活动经费与其他东师社团一样,由统战部统一计划、统一分配、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 每年由统战部下拨的经费将用于组织东师留联会的集体活动,包括学习、参观、组织讲座或联谊活动等。经费使用细则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每年定期向会员汇报。

第三十条 东师留联会主要负责人员的工作补贴比照统战部的相关规定实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之解释权属东师留联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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