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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的职能
2012-08-28 admin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一府两院”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

按照我国宪法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域都应建立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事务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管理职责,省级行政区域由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管理职能,县级区域由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管理职能。地方人大常委会通常是指省级以下人大及其常委会。

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国家和人民管理国家。人大的组成人员是人民代表,人民代表是经过代表所在的选区选举产生的,他们在一年一度的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履行职责。人大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人大常委会在闭会期间履行人大的部分职权。同时,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在人大代表中产生,是代表中的代表,闭会期间履行职责的情况受人大代表的监督。

人大站在更高的层面行使国家权力。人大行使国家权力主要是通过行使立法权、监督权、任免权和重大事项决定权来体现。从广义上说,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中心工作就是监督,广义的监督应该涵盖立法、人事任免和重大事项决定三项内容。立法是为监督确立标准,是做好监督工作的前提;决定重大事项是事前监督的一种形式;人事任免是对人事事项的一个单项监督。重大事项决定和人事任免都是人大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归根结底,行使四大权力的目的都是监督。监督权是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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